《 国家IP核库供应商使用协议 》
1. 特别提示
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国家IP核库查询、检索、信息提供等相关服务,为获得该服务,IP核供应商(以下称“供应商”)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供应商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供应商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2. 服务内容
2.1 国家IP核库服务的具体内容由CSIP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IP核信息提交、查询、需求发布等。
2.2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为收费服务,供应商需要向CSIP支付一定的费用。CSIP会在供应商使用之前给予明确的提示,如供应商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CSIP有权不向该供应商提供服务。
2.3 供应商理解,CSIP仅提供国家IP核库相关的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负担。
3.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3.1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供应商同意CSIP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CSIP应当在变更、中断或终止之前事先通知供应商,并应向受影响的供应商提供等值的替代性服务,如供应商不愿意接受替代性服务,就该供应商已经向CSIP支付的服务费,CSIP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服务的情况扣除相应服务费之后将剩余的服务费退还给该供应商。
3.2 供应商理解,CSIP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CSIP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3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CSIP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供应商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无需对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3.1 供应商提供的企业资料不真实;
3.3.2 供应商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3.3.3 供应商在使用服务时未按规定向CSIP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3.4 如供应商注册的帐号在其订购的服务期满,CSIP有权删除该帐号并停止为该供应商提供相关的服务。
4. 使用规则
4.1 供应商在申请使用国家IP核库服务时,必须向CSIP提供准确的企业资料,如企业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4.2 供应商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因黑客行为或供应商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CSIP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供应商同意CSIP有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IP核库网站的任何页面上投放广告),并且,供应商同意接受CSIP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供应商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4 供应商在使用国家IP核库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4.1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4.2 遵守所有与国家IP核库服务有关的协议、规定和程序;
4.4.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国家IP核库系统;
4.4.4 不得利用国家IP核库提供的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4.5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4.4.6 不得利用国家IP核库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CSIP的行为;
4.5 CSIP有权对供应商使用国家IP核库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供应商存储在国家IP核库的内容进行审核),如供应商在使用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CSIP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供应商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供应商使用国家IP核库服务的权利)以减轻供应商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5. 知识产权
CSIP提供的国家IP核库服务中包含的任何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所有这些资料或资料的任何部分仅可作为私人和非商业用途而保存在某台计算机内。CSIP不就由上述资料产生或在传送或递交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延误、不准确、错误和遗漏或从中产生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6. 免责声明
6.1 供应商明确同意其使用国家IP核库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CSIP对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CSIP不保证为向供应商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CSIP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CSIP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CSIP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CSIP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5 供应商同意,对于CSIP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质量缺陷本身及其引发的任何损失,CSIP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 违约赔偿
7.1 如因CSIP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供应商造成损失,CSIP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7.2 供应商同意保障和维护CSIP及其他供应商的利益,如因供应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CSIP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供应商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 协议修改
8.1 CSIP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CSIP将会直接在国家IP核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CSIP已经通知供应商修改内容。CSIP也可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供应商提示修改内容。该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8.2 如果不同意CSIP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供应商有权停止使用服务,需于30日之内书面通知CSIP。如果供应商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供应商接受CSIP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9. 法律管辖
9.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9.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CSIP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规定
10.1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0.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