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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国家IP核库会员使用协议 

 

1. 特别提示

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国家IP核库查询、检索、信息提供等相关服务,为获得该服务,服务使用人(以下称用户)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2. 服务内容

2.1 国家IP核库服务的具体内容由CSIP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IP核信息提交、查询、需求发布等。

2.2 用户理解,CSIP仅提供国家IP核库相关的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3.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3.1 鉴于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CSIP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

3.2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CSIP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2.1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3.2.2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3.3 如用户注册的帐号在任何连续90日内未实际使用,CSIP有权删除该帐号并停止为该用户提供相关的服务。

 

4. 使用规则

4.1 用户在申请使用国家IP核库服务时,必须向CSIP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4.2 用户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 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CSIP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用户同意CSIP有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IP核库网站的任何页面上投放广告),并且,用户同意接受CSIP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4 用户在使用国家IP核库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4.1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4.2 遵守所有与国家IP核库服务有关的协议、规定和程序;

4.4.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国家IP核库系统;

4.4.4 不得利用国家IP核库提供的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4.5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4.4.6 不得利用国家IP核库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CSIP的行为;

4.5 CSIP有权对用户使用国家IP核库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存储在国家IP核库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用户在使用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CSIP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国家IP核库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5. 知识产权

CSIP提供的国家IP核库服务中包含的任何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所有这些资料或资料的任何部分仅可作为私人和非商业用途而保存在某台计算机内。CSIP不就由上述资料产生或在传送或递交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过程中产生的延误、不准确、错误和遗漏或从中产生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以任何形式,向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6. 免责声明

6.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国家IP核库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CSIP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CSIP不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CSIP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CSIP不承担任何责任。

 

7. 违约赔偿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CSIP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CSIP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8. 协议修改

8.1 CSIP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CSIP将会直接在国家IP核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CSIP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CSIP也可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该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8.2 如果不同意CSIP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CSIP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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